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4〕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并将征地信息公开纳入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范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3年1月,部印发《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号),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职责,规范了公开渠道和办理要求,有力地推进了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为进一步落实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责任,细化工作要求,加大公开力度,尽可能将征地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
征地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做好征地信息公开是加强征地管理,促进依法征地、阳光征地、和谐征地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被征地农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渠道,有利于增强政府在征地工作中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从目前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看,还普遍存在征地信息公开不到位问题,主要体现在基层征地信息公开内容不全面、公开行为不规范、公开程序不健全、群众获知公开信息不便捷不及时等方面,与农民群众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影响了征地实施工作。因此,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部的部署和要求扎实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工作。针对当前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重点和薄弱环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导市、县切实履行职责,着力从基层管理层面做到征地信息依法、全面、准确公开,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坚决维护好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切实落实市县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
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市、县政府组织用地报批和征地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等信息由市、县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产生。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就近、便民”的原则,市、县政府是征地实施的主体,也是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起到关键作用。市、县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切实将征地信息公开列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完善制度,明确职责,强化落实。要按有关规定要求,严格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和批后“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及时公开征地信息,方便群众查询。通过加强征地信息公开,促进预防和化解征地矛盾纠纷,树立行政规范、公正透明、服务高效的政府形象。
三、全面及时公开征地信息
(一)加强征地信息主动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市、县要在严格执行征地报批与实施程序的基础上,加大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力度,积极主动公开征地中与群众密切相关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征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5.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二)做好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征地过程中,一些不便于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市、县应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由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信息公开。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
2.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3.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
4.勘测定界图(国家测绘资料保密规定的涉及军事、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项目除外);
5.其他属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畅通公开渠道。市、县应通过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网站设置“征地信息”专栏的方式,同时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微博等载体,建立征地信息主动公开渠道。属于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内容的,在收到上级有关用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其中“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在批准或形成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
市、县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办理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应借助信息化手段,建立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查询平台,为群众获取征地信息提供便利。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信息核对,确保公开信息准确。征地信息公开前,要注意核实核对,确保公开的信息与用地报批材料、批准情况及批后实施情况相一致,做到信息真实、准确,杜绝弄虚作假,侵犯公民知情权;征地信息中涉及保密事项的,要按照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防止泄露国家秘密。
(二)广泛宣传,告知征地信息公开渠道。市、县在征地过程中,要告知被征地农民征地信息获取的渠道;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宣传,让群众知晓征地信息公开的途径、方式和内容,方便群众查询;广泛宣传征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加强宣传、信息公开与舆论引导,促进征地工作公开公正,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征地环境。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工作落实到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规章制度,明确职责,抓紧抓好工作落实。2015年3月31日前,市、县原则上完成“征地信息”专栏网页设计工作,并投入运行;2015年4月1日起批准征地的信息,应按要求及时纳入网页公开;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施行之后至2015年3月31日批准征地的信息,要通过两年左右时间补充纳入网页公开;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施行之后至2008年4月30日批准征地的信息,也要有计划、按要求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做好自身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基础上,加强对市、县工作的督促与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开创性地做好政府征地信息公开工作。2015年3月31日前,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本省(区、市)市、县征地信息公开专栏网页设计及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汇总报部。部将适时组织督促检查与情况通报,促进工作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土资厅发〔2013〕3号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内容有哪些?
1、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3、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4、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5、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6、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7、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8、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被征地拆迁农民的申请报告尊敬的邓主任、吴县长:新年好!被拆迁征地农民向您拜年啦!我是正安县瑞溪镇尖峰村十组的被征地拆迁农民宋具伦,非常高兴“正安县九道水大片区景区旅游建设工程”为我们村民脱贫致富奔小康助一臂之力,对我们被拆迁人来说有喜有忧。
2017年10月我们村民的部分耕地被该工程的道路建设涉嫌“未批先占”。
更可怕的是今年1月5日,正安县九道水大片区景区旅游建设工程指挥部在没有与我们被拆迁人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安排工人将我们的房门拆除,我曾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反映请求维权均遭推逶。
在这里除通过法律途径采取行政诉讼维权外,只得烦领导督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为人民服务,特作如下请求:一、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厅发【2013】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厅发【2014】29号)等规定,特申请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开“正安县九道水大片区景区旅游建设工程”相关批准(批复)文件、征地(拆迁)公告、一书四方案;二、依《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请求政府安置我们的宅基地面积不得少于被拆迁房屋宅基地面积,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确保我们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三、请求政府部门一定要贯彻执行党的十九大精神,依《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国土资源部执法规定》、、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推进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8】4号)等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切实维护法律法规尊严。
同时希政府部门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
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住房安置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需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切实维护我们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此致敬上被拆迁征地农民:宋具伦联系电话:139506606882018年2月25日
怎么才能认定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程序为:拟订一公告一批准一公告并组 织实施。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 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 有关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所拟订的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予以两次公告:第一次公告的是在征地方案报批前所拟订 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此次公告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 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 证的权利。
第二次公告的是在征地方案批准后所拟订的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此次公告应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不同意见,以便及时调整。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在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对补偿标准有争 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 人民政府裁决。
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在征 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期间,征地方案并不停止实施。
综上,如果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没有按照上述程序来做,那将是违法的。
拆迁法律问题咨询第一05年征地,同年有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某集团拆...
1、不算是合法的征地。
2、征地是民间说法,法律上讲是土地征收,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现征地一般指征收。
3、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1.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2.审查报批: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
3.方案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4.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5.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核实)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各种补偿的总费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体落实人员的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7.清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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