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辉用非法集资的钱,花6600万元购买了20辆豪华跑车,花2800万元购买服饰、旅游等生活开支,花3200万为自己和他人在上海等地购买房产……最高检7月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第十批指导性案例,详细披露了包括周辉集资诈骗案在内的三个案件详情。
▲7月12日,最高检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
浙江省检察院检察官赵宝琦向红星新闻记者讲述了办理此案的体会:“周辉的行为不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而是假借P2P外衣,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且是构成其中性质最为恶劣的集资诈骗罪。”
最高检副检察长童建明表示,该案明确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控制人,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非法建立资金池募集资金,所得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用于借新还旧和个人挥霍,无法归还所募资金数额巨大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网络平台吸引投资人投资
向1586人非法集资10.3亿
2011年2月,周辉注册成立了浙江省衢州市中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宝投资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上线运营“中宝投资”网络平台,借款人(发标人)在网络平台注册、缴纳会费后,可发布各种招标信息,吸引投资人投资。
投资人在网络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后可参与投标,通过银行汇款、支付宝、财付通等方式,将投资款汇至周辉公布在网站上的8个其个人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借款人可直接从周辉处取得所融资金。项目完成后,借款人返还资金,周辉将收益给予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