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的时候,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又担心劳动者通过法律手段起诉单位,因此很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强制要求劳动者出具“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声明”。或者,有的劳动者本人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愿意出具声明,单位也没有认真对待,认为是劳动者自己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跟单位无关。那么在现实中,用人单位面对上述两种情形时要承担责任吗?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由此可以看出,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劳动者不愿意签署而免责,当然在劳动者不愿意签署的时候,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因此很多单位在劳动者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很久以后,面对诉讼之灾的时候才提出是劳动者的原因导致没有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一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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